西湖法院网讯 金融法庭挂牌成立三年以来,新收各类金融案件19286件,审结金融案件18561件,结案率为96.24%,金融案件占同期民事案件受理数的77.1%。经过对金融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与审理,该庭发现辖区内部分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四难”问题,制约金融专业化审判质效的提升,加大了信贷法律风险,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及时提交证据“难”。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是信贷业务方面的工作,对于信用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未给予充分的重视,有的金融机构内部档案管理不善,经常遗失证据原件导致举证不能,引发败诉法律风险。有的金融机构代理人责任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在诉讼中不积极、不主动,提交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开庭不携带证据原件,或者证据不加盖公章,或者以证据原件在总行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导致重复开庭,拖延审限。近三年来,仅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因遗失信用卡申请表原件导致败诉或撤诉的案件达58件。
二是提升举证能力“难”。有的金融机构对诉讼程序和证明标准缺乏了解,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的程度。有的金融机构代理人对己方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相关数据的计算方式、标准等案情不了解,也不提交必要的依据,不能有效回应被告的抗辩。有的金融机构代理人准备证据不充分,未提交被告死亡、监禁、出国等相关证据贸然起诉。近三年来,自然人在起诉之前死亡仍被列为被告进入诉讼的案件有27件,因主体不适格导致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等法律后果。
三是电子证据认定“难”。鉴于电子证据存在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界定、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证据“原件”认定存疑等难点,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使其具有高度公信力、证明力。但大部分金融机构对电子证据未进行公证,亦未通过视频影像技术对电子证据的产生进行留痕,在举、质证过程中银行代理人不仅难以理解其技术内涵,亦难以清晰的向司法展示、阐明,导致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甚至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偏差。该庭近三年受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总计超过1000件,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占比达60%以上,给法官对该类证据认定上带来挑战。
四是规范合同文本“难”。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据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如:有的格式合同文本存在规范性、完备性缺失,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不足的问题,最终导致对合同条款内容、格式条款效力等引发争议。有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内容简单、字体窄小,对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计收起算时间、标准、方式等未予明确,持卡人在申领时不具备通读条件。有的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约定不明,导致银行诉请解除合同未获支持。有的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但在保证合同中未载明具体的借款用途,无法证明保证人对“借新还旧”明知或应知,导致银行败诉等。该庭近三年受理转化不良贷款案件中,因未在保证合同约定“借新还旧”的借款用途导致败诉的案件达5件。
针对以上问题,该庭建议:一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相关制度,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提升诉讼维权技能,建立金融机构专人与法官联系制度,构建双方良性互动,通过定期召开金融座谈会,组织专业培训。
三是强化电子证据效力。金融机构通过公证、鉴定、保全等手段,结合电子签名技术、人面识别技术、视频留痕技术,促使产生电子证据形成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
四是制定统一证明标准。通过召开金融座谈会、发放司法建议、组织专题培训、制作标准化金融审判流程指引等方式形成统一的证明标准,规范和同意金融机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