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信用卡申请人何某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付男友赵某并产生多笔大额分期,法院依法判令何某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7.6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
何某和赵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2月,何某在其前男友赵某陪同下到原告某银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并以何某的名义与某银行在线签订《“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实际授信额度为18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等事项。上述合同签订后,何某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付男友赵某保管,赵某因生意周转和日常生活所需,通过pos刷卡的方式共计申请17.63万元大额分期借款。后赵某因其他事由触犯刑律正在服刑,双方最终分手。现银行以何某逾期返还借款本息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何某接到传票时当场傻眼、如梦初醒,并对自己之前的粗心大意行为后悔不迭。
法院认为,何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签订《“e贷通2.0”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开卡后,何某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交付男友赵某保管,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信用卡申请人何某,即便前男友赵某凭借何某身份证领取并激活信用卡,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实际使用人赵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故银行有权要求何某承担欠款本息,而何某与赵某之间的纠纷,何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信用卡越来越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电子金融产品,但信用卡市场的不尽完善以及持卡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所带来的影响也越来越不容忽视。因此,信用卡申请人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用卡、密码和身份证件,信用卡不要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产生信用卡被他人盗刷或使用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是由谁消费的。否则随意任性出借信用卡或者信用卡保管不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