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市民林某、赵某夫妇因房贷断供引发诉讼,经法官多方调解,某银行同意林某、赵某在调解书生效一个月内还清逾期的房贷本息5.7万元;剩余近90万元本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之约定继续履行。
林某、赵某是一对85后的小夫妻。2018年2月16日,某银行与林某、赵某签订了《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8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即从2018年3月26日起至2048年3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9%,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抵押物为林某、赵某购买的位于南昌市区的房产,双方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取得他项权证。双方还约定,借款期间,林某、赵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某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发放了借款98万元,但林某、赵某于2020年突然断供。无奈之下,银行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林某、赵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944916.23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0020.83元;若不能按时足额还款,银行将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在调解现场,林某、赵某表示去年因疫情影响收入骤减,加之小孩读书、老人看病等多种原因,无力承担高额的房屋按揭贷款,导致断供。听罢,承办法官跟某银行做工作,一方面,房屋承载着家的温暖,更寄托着年轻人的梦想,希望银行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宽容和温暖;另一方面,合同约定解除的适用,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包括考虑违约程度、继续履行的意愿和履行成本等。尽管林某、赵某存在违约情形,但如果林某、赵某有意愿还清逾期房贷,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随后,承办法官提出了一个初步调解方案:林某、赵某尽快将逾期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续还款仍按照合同每月按时支付。最终,银行表示同意法官上述建议。
至此,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前述调解意见,既避免了房子被拍卖、变卖的不利后果, 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法官提醒: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房子涉及民情、关于民生,对老百姓的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适用,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包括考虑违约程度、继续履行的意愿和履行成本等。尽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且,有可能会使解除权人恶意行使解除权,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因此,对于购房者有意愿且有能力返还逾期房贷的情况下,应尽量促成双方继续履行房屋贷款合同,在保障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过程中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