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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新还旧”仍提供担保 法院判决担保人对700万元贷款连带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5-17 09:26: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秦某明知案涉借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仍提供担保,法院以其对担保用途明知为由,判令主债务人李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秦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3月,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为6.125%,借款期限1年。同日,原告与保证人秦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同意就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7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了贷款700万元,后李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过程中,法官审查的重点为保证人秦某是否明知用途、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提供了2017年度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在新贷和旧贷中秦某系同一保证人。秦某亦认可其明知涉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

法院认为,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现秦某在新贷和旧贷中为同一保证人,且其自认明知涉案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故原告某银行诉请秦某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令主债务人李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担保人秦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担保人理性为之,银行做好贷款保障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判断的标准是银行和借款人是否隐瞒了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作为担保人一方,为他人借款尤其是借新还旧类借款进行担保时,因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相对不足,再次违约的可能性较大,存在巨大的风险,担保人必须合理评估、理性为之。作为银行一方,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使资金顺利回笼,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收集有力证据证明保证人对“借新还旧”明知或应知,及时防范、化解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法律风险,做好贷款保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