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非常感谢法官不辞辛苦为我们庭前庭后进行调解,使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保住了我唯一一套住房,了却了我的一桩心病!”得知某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原贷款合同,白某激动地表达了心中的喜悦和对法官的感谢。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多方努力协调,购房人白某庭审结束后返还了逾期的10个月的房屋按揭款本金、利息和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经法院调解,某银行同意原被告之间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继续履行,并撤回了对白某的起诉。
2009年4月21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白某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用途为购买南昌市某房屋一套。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一年,以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利率下浮30%执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被告以涉案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白某未按期归还按揭房贷,截止起诉时已经有10个月逾期,现拖欠借款本金92595元(其中逾期本金7200余元)及利息1946.52元、罚息140.47元、复利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白某释明,根据双方约定,“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白某逾期已达10期房贷,某银行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诉请被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欠款本息。同时,法官向某银行征求意见,能否允许白某付清已逾期的10期房贷的前提下,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因为本案涉及银行、购房者、开发商,社会成本和影响已经倾注其中。如果不是购房者有根本违约行为,合同确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动辄解除合同不利于交易安全,且可能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庭后调解,白某最终返还了逾期的10个月的房屋按揭款本金、利息和本案律师费、诉讼费,某银行亦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的原贷款合同,并申请撤回了起诉,实现了双方互利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