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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付他人以偿还债务 透支四万元被判责任自担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5-14 16:40:4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刘某办理信用卡并交付案外人用以偿还相关债务,后案外人透支消费了4万元导致涉诉。刘某提出款项并非本人使用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依法判令刘某自行返还信用卡本金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刘某经朋友郑某介绍购买南昌的房产。因首付款一时难以凑齐,郑某同意借款4万元给刘某,但刘某需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交付郑某,用于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协议后,刘某向某银行提交申请表,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写明郑某的手机号码,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审核后,发放了案涉信用卡。其后,郑某凭借自己的手机号开通激活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了4万元。因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刘某辩称,因郑某后来并未实际出借4万元给其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且案涉信用卡由郑某实际使用,自己未花一分钱,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经刘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刘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留下郑某的手机号码而非自己的手机号码,应视为其自愿申请信用卡,并授权郑某用该电话号码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刘某,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故银行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欠款本息。而刘某与郑某之间的纠纷,刘某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院提醒:信用卡出借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违规行为,不值得提倡。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信用卡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信用卡申请人主张权利。而信用卡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主张。本案中,刘某看似无辜,其实并不冤枉。因契约精神的缺乏与对法律的无知,导致其轻易将信用卡出借他人,造成惨痛教训。因此,信用卡不仅不要轻易出借他人,还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用卡和密码。一旦产生信用卡纠纷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款项是由谁消费的,对于自己能否胜诉是至关重要的。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