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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因保管不善遗失信用卡申请表被判败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05-14 16:20: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因贷款材料保管不善,遗失了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某银行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某银行贷记卡申请表签字,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经原告某银行审批遂向被告李某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李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2021年1月21日,被告李某拖欠借款本金24025元,利息1489.93元,违约金1655.52元,消费手续费370.8元。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收到并使用案涉信用卡。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诉至本院,诉称被告李某向其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向其发放了涉案信用卡。但未提供被告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予以佐证,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相关证明,原告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支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纠纷中,银行向信用卡申请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银行实际向信用卡申请人交付了出借款项。一般情况下,银行应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原件等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因银行保管不善丢失原件或者原件在银行总行保管等原因,银行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无法提供信用标申请表原件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一般有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信用卡申请人自认,法院直接予以认定。民事自认行为通俗一点说就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的行为,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银行未提供申请表原件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当事人承认双方存在信用卡资金借贷合意并且已经收到信用卡借款,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借贷法律事实。

其二、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法院推定瑕疵证据具有证明力。如果无法提供申请表原件,仅提供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法院应审查其他事实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签收凭证、信用卡申请的影音视频、最新欠款明细等,若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法院可以推定瑕疵证据具有证明力。

其三、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仅仅系孤证,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银行作为瑕疵书证提供者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与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相互印证,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仅仅系孤证,则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请应予以驳回。

具体在本案中,鉴于某银行遗失了信用卡申请表原件,亦未提供信用卡申请人办理及收到信用卡的相关证明,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判令银行败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