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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银行违规“冻卡”拒还借款 法院判令持卡人全额还款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5-14 15:47:1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借款人江某质疑银行违规 “冻卡”,使其无法办理分期业务,拒绝返还信用卡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引发诉讼。法院认定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判令江某返还拖欠的本金12937.12元、利息3488.98元、违约金1792.85元。

经审理查明,江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通过了江某的申请,向江某核发了信用卡。江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0年4月30日,江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12937.12元、利息3488.98元、违约金及手续费1792.85元。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江某于2019年3月4日开始逾期,于2018年11月3日被冻结信用卡,冻卡原因是江某出现人行不良交叉违约情况。

法院认为,江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江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江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20年4月30日,江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12937.12元及利息、违约金,予以确认。关于江某提出的某银行违规冻结信用卡,影响了其分期还款的辩解,法院认为,江某信用卡被冻结,系因其出现人行不良交叉违约情况,某银行有权根据信用卡的具体使用情况,对信用卡进行冻结处理。但信用卡被冻结,与江某逾期返还案涉信用卡借款本息没有必要联系,故江某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认定某银行不存在过错,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及监管的要求,银行会实时关注客户用卡情况。个人信用卡及信用卡资金仅限持卡人日常真实消费使用。信用卡资金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偿还债务等非消费领域,包括购房、证券投资、理财、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若持卡人信用卡交易出现监管禁止的行为或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交易时,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同时银行有权采取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等风险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