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凌晨,汪某酒后驾驶小车从南昌市红谷滩出发,途径隧道、沿江快速路,行驶至一路段时将车停在快速路右侧车道上,打开车辆双闪准备去路旁小便,正巧被民警查获。之后,民警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汪某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民警随即将汪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8.71mg/100ml。
2021年3月2日,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