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取得广州森马鞋业品牌销售代理权,2019年3月,赵某为经营方便,伪造“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和“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两枚印章,并陆续和其多家分销商签订代销合同。
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未取得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授权,即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购进大量运动鞋、休闲鞋等鞋类,私自找人印刷制作5000件“Senma森馬”品牌鞋的标识、合格证、吊牌,并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仓库内自行贴标,假冒“Senma森馬”品牌鞋,并发货给与其签订代销合同多家分销商销售。
2020年11月4日,南昌市公安局民警联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赵某的仓库内联合执法时,查获3331双标有“Senma森馬”标识的鞋子,经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及仿冒产品,价值为123635元。被告人赵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同时在被告人赵某三家分销商门店依法检查时,现场查扣1382双标有“Senma森馬”标识的鞋子,经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及仿冒产品,价值为113691元。被告人赵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总计237246元。
2020年11月22日,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