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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他人家中盗窃电动车电池获刑八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5-13 09:07:1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进入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被害人万某的家中盗窃电动车亿通锂电池一个。同年1月26日20时许,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某小区魏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同时从其家中查获赃物电动车电池。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电池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06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在2009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