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车从南昌市金沙二路出发,途经沿江快速路上南昌大桥,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大桥中段时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冲破中心护栏后又与对面由西向东行驶的程某驾驶一辆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受损以及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同120送程某前往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救治。民警接警后前往医院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涉嫌酒驾后让其在医院抽取了血样送检。经检测,王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96.7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1年2月19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赔偿了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南昌大桥护栏损失人民币10600元。同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程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