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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对公账户帮助电信网络犯罪 流水达7600余万 男子获刑一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5-10 09:19: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程某在微信群认识上线郑某,在明知其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郑某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先后登记注册办理了六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对公账户,以每套 1500 元卖给郑某使用,非法获利 9000元。经查,上述六个对公账户产生总流水共计76909160元,其中与林某等人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所使用的涉案银行卡存在10660000元的资金往来,为以上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0年11月9日,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