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日凌晨,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宾馆旁巷子内盗窃刘某所骑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972元)一个,并将偷来的电瓶以10元卖给路边骑三轮车的人,所得赃款被周某用完。2021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
另查明:周某于2013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