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月30日5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以用手试探车门是否上锁的方式实施盗窃,从被害人刘某小车后备箱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2月1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后周某向刘某退回了盗窃的现金,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曾两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处行政处罚;2017年因盗窃被处行政处罚;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