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新大地电脑城一家店内以赎回自己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曾某将周某之前卖给其的苹果12手机拿出来查看。周某以该部苹果12手机需要充电为由在曾某店内进行充电。其后,周某趁曾某忙于生意无暇顾及,拿起该部苹果12手机逃离现场。之后,周某将该部手机卖给了南昌市经开区某夜市附近一个收购二手手机的男子(身份不明),所得4800元人民币(现金)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14元人民币。案发后,周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2021年1月9日23时30分许,西湖公安分局民警通过天网技侦在南昌市经开区某广场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20年10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