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与家人在南昌市抚河南路某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周某有饮酒行为。2021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汽车从家里出发,途经南昌市建设路、江耐路、建材大市场、抚河南路、司马庙立交桥,2021年2月25日1时58分许,被告人周某独自驾驶机动车途经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北出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周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1。之后, 民警将被告人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周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1.55mg/100m1。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17年3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