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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非法所得 男子仍伙同他人帮助“洗白”获刑三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徐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4-27 14:44: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辛某在明知其客户的资金是境外网络博彩平台公司的赌博资金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雇佣朱某(已判决)、周某(已判决)帮助自己转移客户资金。被告人辛某先将非法资金转入被告人朱某、周某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周某、朱某至浙江省舟山市某银行取现,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进行操作,待被告人周某、朱某取现后转入被告人辛某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中。

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结识“刘某”(另案处理),“刘某”称其为IT公司职员,知道某赌博网站的漏洞,因其为该网页平台维护人员不便操作,让陈某根据其指示操作投注后获利几千元。随后几天,陈某与被害人胡某、赵某商量,三人在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一写字楼内通过上述网站充值后按“刘某”指示操作进行小额投注,均获利。至同年5月11日,陈某、胡某、赵某等人投注23万元后提现失败。随后该23万元被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余某的账户,随即又被转入周某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周某在明知该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按被告人辛某和朱某的指示在浙江省岱山县某银行取现后,并将现金存入辛某和朱某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

2020年7月,被告人辛某通过其律师向公安机关联系称其欲回国投案。8月26日,民警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接受被告人辛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辛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