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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在KTV聚会饮酒后驾车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4-26 09:30:2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朱某与朋友李某、赵某一起在南昌市西湖区一家KTV唱歌,期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40分左右,朱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李某和赵某从KTV出发,途经老福山立交桥下,当由南往北行驶至八一大道长运电子市场门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朱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后民警将朱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朱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8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