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借款人白某认为银行擅自将其信用卡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1元,且存在其他违规操作,拒绝返还信用卡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法院认定银行不存在过错,依法判令白某返还拖欠的利息及违约金近3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白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拖欠本金0元,利息及违约金近3万元。原告某银行清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上述信用卡利息及违约金。庭审中,白某认为某银行没有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在白某逾期91天以后,优先将其还款抵扣信用卡借款本金,而是先抵扣了利息、违约金。另查明,白某因涉及其他民事案件被强制执行,某银行于2018年1月24日对被告信用卡进行过额度调整,于2018年5月16日对被告信用卡进行了停卡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白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诉请白某返还拖欠的信用卡利息及违约金3万元,应予以支持。白某辩称,因某银行无故将其用额度从10万降到1元,导致其无法办理分期,这样才出现逾期。法院认为,银行有权根据信用卡的具体使用情况,对信用卡的额度进行降低,且信用卡额度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白某无法还款。白某还称某银行没有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在被告逾期91天以后,优先将被告还款抵扣信用卡借款本金,而是先抵扣了利息、违约金,法院认为,白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某银行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且其拒绝对最终欠款金额申请司法会计鉴定,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该辩解亦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某银行不存在过错,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及监管的要求,银行会实时关注客户用卡情况,如发现您近期频繁发生一些大额交易或信用异常情况,银行会短信提醒您,也会根据情况直接调低您的信用额度。信用卡额度降低一般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信用卡使用较少,不能为银行贡献什么收益。二是信用卡账户异常,存在较高的盗刷风险,属于风险交易;三是信用卡恶意逾期,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四是信用卡有套现行为。因此,为了防止信用卡额度降低,持卡人应保持良好的刷卡习惯和个人信用记录,合法使用,按期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