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和孙某(另案处理)一起商量去盗窃电动车,随后孙某骑电动车带周某至南昌市地铁二号线丁公路南2号出站口,发现马路边停放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由周某将该电动车推走,孙某骑车跟随。周某将该电动车推至南昌市塔子桥南路,并停放在孙某住的民房内。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1元。该电动车已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还被害人刘某。
同年2月24日16时许,西湖公安分局南站派出所民警经研判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某早餐店将被告人周某、孙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曾三次因盗窃被处行政处罚,曾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