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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借款40万元 法院判前妻不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1-04-21 09:20:0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男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40万到期不还,离婚后其妻子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借款本金 4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同事、朋友关系。孙某与梁某(女)于2013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20年3月离婚。2014年8月25日,经吴某与孙某协商一致,孙某向吴某借款40万元用于投资,约定月利率3%。同日,吴某向孙某转账40万元,孙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孙某向吴某支付了利息共计158400元,便未再支付过本息。2019年8月,孙某向吴某补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款利息为贰分,到期一次性偿清本息,但孙某到期未归还本息。吴某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孙某与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生产,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向原告还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梁某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婚后有大额的经济支出,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但被告梁某在欠条与借条中均未签字 确认,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大额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