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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天作案3起 破门入店盗窃财物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4-19 09:20:3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用手拉开某理发店的U型锁,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利捷电动车盗走;后朱某骑盗得的电动车来到南昌市西湖区某烧菜馆,用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将烧菜馆玻璃门砸碎,进入店内盗得2包软中华香烟和9包芙蓉王香烟;之后朱某骑电动车又到西湖区一家面馆,用手电筒将面店的玻璃门砸碎后进入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

2021年1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小区一单元门口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在其家中查获作案工具及被盗的6包芙蓉王香烟,从其家楼下的储藏室内查获被盗的红色利捷电动车,另2包软中华香烟及3包芙蓉王香烟已被朱某吸食,赃款人民币200元已被其使用,现查获的电动车及赃物香烟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赃物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63元;赃物香烟被盗时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51元;分别造成烧菜馆和面馆玻璃门损失人民币1153元和718元。

2021年3月14日,被告人朱某家属已代为赔偿了烧菜馆和面馆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在200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多次盗窃、前科、坦白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