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汪某支付借款本金 200万元及利息;被告某公司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为被告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陈某系某公司的股东。2014年9月3日,陈某因资金周转,向汪某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汪某向陈某银行账户转账140万元,并将6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到期后,陈某未向汪某归还借款,遂在借条中载明以陈某的某股权作为质押,但双方未就股权质押办理登记手续。2019年8月15日陈某所在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决议,决议载明以该公司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汪某作为陈某借款的抵押物,但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10月11日,陈某向汪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尚欠汪某利息共计人民币 595000元。而后,陈某未再向汪某归还过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陈某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本息,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某公司出具的决议,应视为双方达成房屋抵押担保合意,但因未就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原告无权行使该房产的抵押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的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虽无权行使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有权要求被告某公司在抵押物房产价值范围内为被告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