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自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三年来,该庭新收金融案件17058件,审结金融案件17058件,结案率为100%,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249件,占比42.4%;信用卡纠纷9279件,占比54.9%;其他金融案件530件,占比3.1%。该庭经调研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案件标的额大、社会关注面广、风险传导性强、案情日趋复杂等特点,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贷前审查不严,订立金融借款合同门槛过低,只要符合形式条件的就发放贷款,甚至存在违规。2020年共有6个案件借款人抗辩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提供了虚假证明仍然放贷,银行撤诉后双方自行协商。贷中对贷款使用监管不严,未对资金用途及流向进行及时跟踪监管,或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做审查。2020年有7个案件系因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签名、捺印,导致银行相关诉请被驳回。贷后清欠不及时,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导致借款人资产流失严重,甚至引发败诉风险。2020年共有6个案件超过诉讼时效,8个案件超过保证期限,后银行自行撤诉。
二是以新贷还旧贷案件手续不全。2020年该庭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以新贷还旧贷的案件共有35件,其中有9件因贷款手续不全导致法院驳回原告对保证人的诉请或者银行自行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判断的标准是银行和借款人是否隐瞒了贷款借新还旧的真实用途,是否以欺骗的手段使保证人提供担保。但在案件审理中,有的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在办理该类业务时,没有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合同文本上亦未载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导致“新贷”将陷入脱保的境地,是该类案件成为银行败诉的主要风险点。
三是互联网金融案件送达困难。该庭2018年、2019年分别受理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189件、471件、596件,年增长分别为56%、149%、27%。该类案件95%以上借款主体为个人,人员遍布全国且流动性大,只需通过相关APP注册或登陆电脑页面注册等线上操作便能借款,加上网络平台审核借款人信息不严,导致借款人司法送达地址及电话等不完整或不准确甚至缺失,必须通过公告程序进行送达,造成审限冗长。有的即便约定了司法送达地址,大多因邮寄送达查无此人、无人签收、拒绝签收或他人签收等原因未能成功送达。
四是金融机构第三方催收存在乱象。为了降低催收成本、提高催收效率,金融机构往往选择采取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催收机构为追逐利润不惜打法律“擦边球”,对各种暴力、软暴力催收行为给债务人造成身心伤害事件置若罔闻。有的通过围堵、纠缠、骚扰、威胁、恐吓、曝光等手段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的非法获取债务人本人及亲友的隐私,通过电话短信疯狂骚扰、轮番轰炸,甚至威胁上门催收;有的甚至伪造“律师函”、“逮捕证”吓唬债务人,甚至与派出所民警串通,将债务人骗至派出所要挟逮捕。拒不完全统计,该庭2020年至少有30余个被告反映催收乱象。
五是金融专业化审判水平不高。金融借款案件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要求法官具备与之匹配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专业化审判水平,具备一定相关金融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否则很难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而金融法官普遍缺乏对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的了解,学习不够系统,认识不够全面,审判经验不足,人员储备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缺位。该庭自金融法庭成立三年来,虽成立了专业的金融审判团队,但鲜少组织金融法官进行系统的金融专题培训和专业化审判知识培训。
针对以上问题,该庭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增强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落实。
二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贷款保障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收集有力证据证明保证人对“借新还旧”明知或应知,及时防范、化解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法律风险,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三是进一步落实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指引、规范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在电子合同中增添诉前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尝试约定电子邮箱、微信、微博、QQ、网购信息等“电子送达地址”,提高送达成功率。
四是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通过规范催收机构,严格准入门槛,统一经营范围,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催收行业立法,加强催收培训等途径,促进催收行业的阳光化、职业化、法制化发展。
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专业化审判。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交流挂职、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