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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饮酒步行回家后驾车接朋友被查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4-13 10:04:1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邓某在南昌市京东大道某餐厅与朋友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许,邓某吃完晚饭后,乘朋友电动自行车至北京东路一KTV唱歌,期间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邓某步行回家后打电话约朋友徐某去海关桥附近的小卖部见面。随后邓某驾驶其妻子陈某名下一辆汽车从南池路出发前往北京东路接徐某,之后驾驶该车经北京东路、高新大道、顺外路、洛阳路,由东向西通过洛阳路隧道后,发现前方检查酒驾,邓某遂倒车掉头试图逃避检查,被民警发现上前控制。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民警将邓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邓某的血样进行鉴定,邓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7.0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邓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