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银行因追索债权委派律师参加诉讼并约定律师费用为1960元,因未实际支付,法院判决王某无须承担该律师费用,仅判令王某返还借款本金4082.79元及利息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某银行与王某在线签订了《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某银行申请的贷款金额为12000元,利率为年利率16.2%,贷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率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于2018年12月向王某发放了借款12000元,原告提交了借款凭证予以佐证。但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3月30日,王某肖明强尚欠借款本金4082.79元、利息79.64元、罚息2065.38元、复利562.8元,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为实现本案债权,某银行委派律师代理其诉讼,为此原告应支付律师费1960元。但截止开庭时尚未实际支付该笔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某银行已按约向王某发放了借款12000元,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诉请王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于约相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某银行要求王某承担律师费196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支付,故对原告要求王某承担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法官庭后表示,为了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增加违约者的违约成本,法院一般判令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但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涉案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二是律师费不要畸高,应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三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本案中,因案涉律师费用并未实际支付,不符合第三个条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无须承担律师费1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