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公示催告案件。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在邮寄途中将承兑汇票丢失,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金融法庭通知支付行停止支付,在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遂依法判决:宣告涉案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广州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20年1月,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在邮寄途中遗失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铅山县某电力公司,收款人为江西某能源公司,支付行为中信银行某支行,票面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广州某公司经背书转让获得该承兑汇票。票据遗失后,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向金融法庭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法院受理后,立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票据复印件等基本材料,还重点审查票据取得过程以及是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相关事实,确认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后申请人广州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遗失的承兑汇票作出除权判决。依据法律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质是在票据丧失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补救性手段或方法。
如今,随着异地经济往来的增加,承兑汇票成了一种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票据的丧失以及因票据丧失引出的权利问题发生得也会越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票据丢失后虽然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便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仍能主张票据权利。但票据丢失给申请人增加诉讼成本和经济损失。因此,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提醒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工作,邮寄票据时购买相应的保险,增强安全使用票据意识,严格票据的流转程序,妥善保存好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