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因某银行疏忽大意就同一笔借款重复起诉同一借款人徐某,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某银行自行撤回了对借款人徐某的起诉。
2017年5月8日,徐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徐某未正常还款,因拖欠还款导致形成不良贷款。截止2021年1月21日,共欠贷记卡本金4902.94元,利息503.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1.37元,消费手续费61.09元。期间,某银行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能返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于2021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某银行诉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月另案起诉至法院,诉讼主体、诉请金额、诉请借款等与本案完全相同。经办法官遂向某银行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某银行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提起诉讼,前诉与本案当事人实质相同,本案系重复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原告某银行核实情况后,自认因案件太多,加之诉讼代理人疏忽大意,导致就同一笔借款重复起诉同一借款人徐某。随后,某银行当庭撤回了本案对借款人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撤回起诉。如果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