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还清了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鉴于借款人违约在先,法院仍判令李某支付某银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6000元及保全费、诉讼费用。
2018年10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贷款利率月利率0.89%,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如出现逾期,某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上述合约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78178.5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350.03元。之后,某银行于2020年5月7日提起诉前保全,并于2020年5月22日缴纳保全费用2045元。某银行为向被告催收贷款,实际发生律师费6000元。后李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银行归还了所欠借款全部本息,但对某银行因其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拒不支付。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支付上述律师费和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现某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于2020年5月7日提起诉前保全,产生保全费用2045元;为向李某催收贷款,委托律师代理其诉讼,于2020年5月26日产生律师费6000元。根据双方约定,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李某承担。而李某虽于2020年8月10日还清借款本息,但某银行因其违约产生的保全费、律师费在前,被告李某还清欠款在后,故对某银行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请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法官庭后表示,胜诉方在诉讼中所支付的成本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造成的,且不诚信、非理性诉讼案件量的不断增大极大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为此,《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使律师费成为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一方面,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增加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发生,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