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付某退赔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736元。
2021年1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某网吧趁被害人何某睡觉之际,将何某放在12号电脑键盘旁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7时许,付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公园被民警抓获。
2021年1月7日,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36元。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曾于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