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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千万贷款担保 方知“担保”二字责任千斤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4-07 11:40: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股东任性为公司千万债务进行担保,不料公司逾期还款导致涉诉,法院依法判令某建设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担保人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5月,被告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9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7%,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担保人甲乙丙丁均系被告某建设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正常运转,且自认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玩过场,遂一并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捺印,同意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不仅在借款合同期内未返还借款,在原告某银行额外给予的展期期间内亦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担保人甲乙丙丁后悔不迭,辩称其仅仅是公司的股东,银行贷款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保的能力,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某银行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诉请被告某建设公司贷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予以支持。担保人甲乙丙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捺印,说明其有为某建设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诉请担保人甲乙丙丁对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约相合,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许多人往往认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玩过场,殊不知在担保书上签字后,担保人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担保签字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情况特殊不得不提供担保时,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本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个人资信等,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进行反担保,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或疏忽大意为他人盲目担保。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