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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惯犯男子合伙到物流园区盗窃电瓶后销赃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徐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04-07 09:26:1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20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向被告人王某提议,到西湖区银燕物流园区盗窃电瓶,二人达成共识后,从老福山附近出发,来到西湖区清流路浙江某物流公司,二人将该物流公司放在门口的两组电瓶偷走后,次日将这两组电瓶卖给西湖区丹桂路一废品回收店老板,获利230元,销赃款除用于二人吃饭等消费外,剩余118元被二人分别持有。2020年12月8日,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组电瓶市场价格1361元。

2020年11月29日晚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宾馆后面的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余某、王某抓获,余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电瓶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受害人浙江某物流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余某在2012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被告人余某具有坦白、赃物追缴并发还、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