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银行起诉债务人身份错误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4-02 15:10: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在诉状中错误的书写了债务人的身份证号及出生年月,因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18年2月,被告王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某银行审批通过了被告的申请,并核发了信用卡。被告王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止,王某信用卡尚欠借款本息3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在庭审结束后,经办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发现某银行提供的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与诉状中载明的完全不同。原来,某银行在准备诉状时粘贴复制不慎,导致起诉的债务人身份信息书写出现严重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诉状中被告王某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均错误,因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某银行无权申请变更诉请。原告诉请的债务人主体信息错误,致使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将诉讼费退还原告。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时,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径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为了保障和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法庭辩论之前,应当允许原告采取变更诉请等方式进行更正。只有在法庭辩论终结,或者在原告拒不变更的情况下,才能裁定驳回起诉,由原告另行起诉。在此,也提醒原告书写诉状时谨慎认真,确保起诉状中被告身份信息、联系地址准确无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具体、明确。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