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儿子突发疾病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导致房贷逾期,因急需用钱且无力负担剩余房贷,被告王某无奈要求法院尽快处置房产。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王某返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207500.02元及利息;某银行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7月,被告王某因购房需要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126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涉案房产,贷款期限为312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5%计息。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126万元贷款,已经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王某的儿子因突发疾病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加之疫情影响,王某逐渐入不敷出,自2020年8月10日开始房贷逾期。截至2021年3月,王某尚欠借款本金1207500.02元,利息16502.46元,罚息680.01元。原告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王某对房屋“断供”事实及剩余贷款本息均无异议。因儿子后续看病还需要不少医疗费用,王某急切地要求法院尽快处置涉案房屋,拍卖所得扣除银行贷款本息外,剩余部分将用于为儿子看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现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约相合、于法有据,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商品房按揭买卖是一个包含买卖、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涉及购房人、开发商、银行等主体的利益。错误估计自己的经济实力,未能为疾病等特殊情况预留一定资金,盲目“掏空”积蓄购房等行为,不仅风险巨大,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尤其是近两年来,该法庭已经受理了多起因断供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断供频发现象,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归还银行贷款应该按期并且足额,如果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者是还款金额不足,都会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购房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贷款所购房子也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贷款买房,应当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预留足够资金应对突发情况,诚实守信、合理规划、理性为之、切忌盲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