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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涉嫌骗取贷款 法院依法移送公安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4-02 14:43:1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徐某骗取贷款案,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徐某作为某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9.095%,期限从2015年3月起至2016年3月止。保证人王某等六人分别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某经营部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截止起诉时尚拖欠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5400元,保证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庭审中,原告某银行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一份,载明“你(单位)于2016年9月报称的徐某骗取贷款案一案公安机关已受理”等内容。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已受理徐某骗取贷款案,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的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和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对“贷款风险”的管控缺失,现有制度并未起到其应有之用,加之部分信贷员“违规操作”,给一些先天“资信”低下的贷款人得到可乘之机,使得此类贷款多数无法收回,最终造成国家贷款的重大损失。为此,建议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切断骗取贷款犯罪发生的源头,最大限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