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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将房屋赠与小孩 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被法院撤销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3-31 14:59: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债务人孟甲为躲避银行债务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其儿子,法院认定债务人孟甲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某银行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依法判令撤销孟甲将案涉房屋(总面积117.14平方米)中的58.57平方米赠与孟乙的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孟甲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因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某银行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法院于2018年11月查封了孟甲名下房产,于2019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并于2019年5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得知查封房产的登记人除了孟甲外,还有第三人孟乙(双方系父子关系)的名字。上述房屋于2019年8月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35万元。某银行发现,孟甲30万元款到期后,于2018年6月与孟乙签订了赠与合同,将该房屋(总面积117.14平方米)中的58.57平方米赠与孟乙,并办理了房屋的变更手续。为此,某银行另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孟甲在明知拖欠某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个人房屋赠与其儿子孟乙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对债权人某银行造成了损害,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故依债权人某银行有权申请撤销。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申请撤销。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债务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存在且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3、债务人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损害的结果;4、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即在有效期限内主张撤销权。

在这起案件中,孟甲尚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0余元及相应利息没有清偿,该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孟甲在债务存续期间,却通过赠与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总面积117.14平方米)中的58.57平方米赠与孟乙,并办理了房屋的变更手续,使银行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对银行造成损害,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故依债权人某银行有权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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