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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擅自将货物对外抵债 法院调处赔付发货人3万余元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3-31 14:58: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承运人某物流公司将发货人秦某托运的35组电池擅自交付案外人用于抵偿自己的债务,经法院调解,某物流公司同意分期赔偿秦某货款3287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某物流公司存在物流运输长期合作关系,由被告某物流公司负责原告发往吉安的货物运输。2020年9月,秦某将35组电池交付某物流公司托运至吉安,约定收货人为张某。某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吉安后,因自身原因,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案外人用于抵偿自己的债务。因某物流公司的过错行为,给秦某造成了32875元的损失。事发后,秦某多次向某物流公司主张赔偿,均被某物业公司拒绝,双方由此涉诉。

专职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释明,本案的货物运输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物流公司擅自承运的将35组电池交付给案外人用于抵偿自己的债务,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接着,调解员从情理等方面对秦某进行说服、劝导,某物流公司虽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其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应尽量给与一定的宽限期分期偿还。经过调解员的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物流公司确认拖欠秦某货款32875元,并自4月份起每月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时止;如出现一起逾期,某物流公司同意另行支付5000元违约金。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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