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第二金融法庭自2018年10月成立至2020年12月,第二金融法庭共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1.3万余件,经比较判决书发现各银行对律师费主张标准不一,最高达标的额的3%。3%虽占总金额比例并不大,但是对于数百万元的标的,律师费可高达十几万元;动辄几万元、十几万元的律师费在一定程度加重了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经统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律师费收费方式:
一是未主张律师费。未主张律师费主要存在于两类案件中,一类是未聘请律师的案件,该类案件均为银行员工代为参与诉讼和申请执行,故不存在律师费项;另一类为聘请律师的批量信用卡、银行网贷案件,该类案件中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项,但是由于案件为批量性质,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小、律师费用低,加上一案一票的要求增加了律所开票难度,金融机构鉴于该种境况往往自行承担而未主张律师费。
二是按案件类型计收律师费。由银行与各律所律师协商律师费收费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固定金额收取律师费,即不论金额大小,均以固定金额计收律师费,集中在2000-6000/件之间,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信用卡及个贷案件中,也存在部分抵押贷款案件;主要取决于银行的政策;另一种是按固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即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集中在0.6%-3%之间;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抵押贷款案件中,该类案件标的额往往较大,律师费总额较高;该类案件并无争议,与个贷等普通金融案件无异,甚至实现债权成功率高于个贷、信用卡案件。在工作量、工作难度与个贷金融案件相同甚至更容易、更有保障的情况下,只因金额大就收取高额律师费无疑增加被执行人经济负担。
三是额外按债权实现金额计收律师费。该种计费方式为在诉讼中主张部分律师费,后期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由金融机构单独按固定比例再支付部分律师费。该种计费方式实际上是将律师费分为两部分,采取由借款人+自己承担方式。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收费方式中,第三种更为合理。该种计费方式较为灵活,一方面能将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控制在合理范围,被执行人亦不会产生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以额外支付律师费这种悬赏的方式对债权的实现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改善目前部分代理律师参与执行程序化、被动作为的现状。
律师费的约定虽然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融机构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法院主张律师费;但是在整个合同签订过程中金融机构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借款方作为弱势方并无话语权,在这种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借款方只能按照金融结构提供的固定格式样本签订合同。现全球正处于后疫情时代,房贷断供潮在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不能简单机械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判决支持金融机构高额律师费的诉请;而应当形成统一的判决标准,秉承善意理念,对部分高额的律师费数额酌情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