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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债务催收领域乱象及对策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03-30 10:46:1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当前,国内债务催收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化解不良资产累积风险,完善金融治理体系与提升金融治理能力的重要任务。然而,目前国内催收行业存在诸多乱象,缺乏有可供遵循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稳定繁荣。经分析,金融债务催收存在四方面乱象:

一是催收培训十分有限。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并没有随着它们业务的增长而在催收能力上进行足够的投资,普遍存在着重业绩、轻催收的情况。金融机构给员工提供培训很少,激励措施主要直接与催收量挂钩。大多数金融机构评估催收人员业绩主要根据其对借款人的收款量,并根据收款难度进行区分评估,而遵守流程、合规催收仅仅是激励政策中一个次要的考虑因素。

二是暴力催收层出不穷。有的催收人员通过围堵、纠缠、骚扰、威胁、恐吓、曝光等软暴力或者直接暴力手段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催收人员非法获取债务人本人及亲友的隐私,通过电话短信疯狂骚扰和恐吓债务人本人及亲友,甚至威胁上门催收;有的催收人员伪造“律师函”、“逮捕证”吓唬债务人,甚至与派出所民警串通,将债务人骗至派出所要挟逮捕,已然触犯我国的刑法,构成犯罪。有的催收人员员通常使用的催收方式几乎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会让借款人吃不消,而且分寸稍微把握不好,就容易激化双方之间矛盾,最终很有可能上升为刑事事件。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欠款的弱势地位,当部分催收人员使用的催收方法不合法时,借款人鲜少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三是行业监管严重缺位。有的金融机构将不良债权的催收工作,打包交给第三方催收公司负责,或者招聘一些催收人员组建催收部门,但催收员也是按催收回的款项以及业绩拿薪水,其收入直接与催收完成情况挂钩。而催收行业协会缺失导致很少有外部监管,催收机构只能自行设定催收职业道德标准,催收政策更加强调尽可能收回资金,而非给予债务人公平的、道德的待遇,为了提高催收到位率不惜打法律“擦边球”,对各种暴力、软暴力催收行为给债务人造成身心伤害甚至死亡悲剧事件置若罔闻,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并导致催收行业竞争失序、饱受污名等诸多发展困境。

四是催收法规不尽完善。催收行为乱象的规范,各类主体权益的保障,行业竞争秩序的优化以及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均对推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然而我国债务催收立法几乎一片空白,国家法律政策监管不到位,使得各种催收乱象处于监管盲区和无法可依状态,严重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及稳定繁荣。

针对上述金融债务催收乱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是加强催收培训。选择专业的催收团队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催收工作,对催收人员进行严格、规范的催收培训,并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落实合法有序催收流程规范、后续的监督等工作,确保催收人员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是严格催收准入。严格催收机构的准入门槛,制定催收代理人的资格认证制度,统一催收机构的经营范围,明确催收人员无暴力犯罪、不良信用记录、重大债务等资质标准。严惩欺诈、恐吓或其他不道德的催收行为,切实提升行业合法催收的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组建催收行业协会,加强对业内从业机构数量、从业人员规模、行业增长情况、利润率、投诉率等关键数据的统计和有效监管。金融监管部门继续把违法催收等金融领域乱点乱象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是完善法律框架。监管不应该只停留在对催收活动的监管上,还应该提供催收法律框架、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对催收行业的监管模式、执业认证、行为规则、行业自律、维权机制、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明确催收机构及其催收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催收行业的阳光化、职业化、法制化发展,不断优化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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