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朱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老上海馄饨店”内,趁店主刘某煮馄饨时,将其放在工作台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1673元)盗走,后迅速离开现场。同日 16 时许,民警将朱某抓获,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刘某。
另查明:2009年至 2019年,朱某先后二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先后六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前科和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