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 年8 月 30 日凌晨,喻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王某的茶楼内,盗窃香烟4 条余8包;同年8月31 日,喻某在上述茶楼内盗窃香烟5条余12包;同年9月24 日,喻某在上述茶楼盗窃飞天茅台酒10瓶、香烟9条;同年9月27 日,喻某在上述茶楼盗窃飞天茅台酒7瓶。喻某将四次所盗窃来的烟酒(市场价值人民币67958元)分批卖给一商铺,共卖得人民币52015元。
2020年9月28日,民警在机场将喻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扣剩余赃款人民币 3500元。后喻某返还王某人民币 35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四次盗得他人价值人民币 67958 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回小部分赃款、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