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0日至7月21日,王某先后八次向陈某兜售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 共计14瓶,程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毒资。
同年7月22日,陈某向王某求购可非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微信支付300元毒资。当晚,王某未购到毒品,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贩卖可待因成分的毒品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