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吴某伙同汪某,通过网络从上线李某处接收公民个人信息97000余条,在一写字楼内分发给聘请来的人员,虚构某公司客服等身份,引导手机机主添加其上线指定的微信号或者微信群,期间拨打电话 20000余个,违法所得 53025 元。
2020年7月31日,民警在汪某住处,搜查到写有手机号码的A4纸张、U盘等物。同日,民警抓获吴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具有共同犯罪、坦白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