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刘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某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及配套U 盾、电话卡,并以人民币1000 元出售给李某,获利300 元。刘某出售的银行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共计人民币 124491518.6元,其中16笔转入王某等人在网络开设的赌博平台庄家卡,金额共计人民币 357587 元,为以上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2020年11月,刘某被依法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