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某商场停车场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另案处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年8月29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公寓楼一房屋内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曾三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人民币100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一般累犯情节和毒品再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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