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叶某与同事在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某餐厅吃饭,期间饮酒。21时许,叶某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刘某等三名同事从饭店出发,途经抚河南路、建设西路,当行驶至桃花路与水厂路附近时被民警拦截。民警对叶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后民警将叶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叶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6.7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叶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