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许某通过电话联系梁某并微信转账 1500 元向其购买毒品。梁某收到许某转账后,立即通过微信转账1100 元给李某,在某酒店从李某处购得毒品。当日 15 时许,梁某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卖给许某。2020年8月27日,民警将梁某抓获。
另查明:2020年7月,梁某因吸毒被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向他人贩卖人民币 1500 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