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前诉与本案的当事人实质相同,本案系重复起诉,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
2016年8月,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原告冯某依约履行合同,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77666.65元。原告冯某仅收到工程款83566.66元,仍拖欠94100元未付。现案涉工程外架已经拆除,工程已经交付业主,原告冯某催讨未果导致双方涉诉。然而,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某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冯某曾于2018年10月9日向该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已经作出实质性处理,依法判决赵某支付冯某承包款54100元,驳回冯某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后原告冯某再次向该院起诉,仅诉请被告返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未列为被告,其他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前诉相同。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冯某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提起诉讼,虽然前诉比本案多了一名被告某建筑公司,但前诉判决驳回了冯某对该公司的诉请,故前诉与本案当事人实质相同,本案系重复起诉。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冯某的起诉。
后冯某不服本裁定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