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教育部下发“减负”通知致合同解除 竞赛报名费被判退还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1-02-26 09:26:0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鉴于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下发“减负”通知导致邀请赛无法如期举行,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法院依法酌情判决赛事邀请方被告某开发中心退还原告某培训学校竞赛报名费12800元及利息。

2017年9月,被告某开发中心向原告某培训学校发出《第十六届小学生“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内容为:邀请赛普通小学四、五、六年级的学生参赛,每个学生报名费33元,并就赛事时间、命题、试卷、阅卷、奖励等作出具体说明。为此,原告将报名费20800元(参赛人员1600名)汇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费用后向原告邮寄《赛前模拟试卷》1600册(定价:10.00元)。2018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2018年3月,被告某开发中心向原告暂缓竞赛的通知,原告遂向被告发函退回希望杯报名费。其后,因双方对退费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希望杯”报名费208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某开发中心向原告某培训学校发出《章程》,作出全国数学邀请赛的明确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构成要件。原告某培训学校,依据《章程》交纳报名费,应当认定原告已作出承诺。承诺生效时,双方合同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致赛试未能如期进行,是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双方均无过错。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被告需将报名费退还原告。但考虑到被告某开发中心前期,为赛试举办,印发备考书籍并通过原告发放于考生,基于公平原则,已经产生的必要费用16000元(1600人×10元=16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8000元。故所有报名费用20800元在扣除原告承担的8000元外,被告仍需退还原告某培训学校竞赛报名费12800元(20800元-8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罗兰